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北鐵)應急罰〔2022〕7號
被處罰單位: 中通文博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地址: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北京路49號桂成花園A座1006號A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金少華 職務: 法人 聯系電話:13****52
違法事實及證據: 違法事實:2022年2月28日,中通文博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在鐵山港區雷田周屋村LTE基站發生一起通信設備維護人員高處墜落造成1人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中通文博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沒有為高處作業人員提供滿足作業場所需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未安排監護人員進行高處作業現場監護,未能對高處作業人員不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行為實施有效監督和及時糾正,對事故的發生負全面責任。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證據一:《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了你公司的主體資格;證據二:《李子琛詢問筆錄》、《“2.28”事故現場勘察照片》證明你公司沒有為高處作業人員提供滿足作業場所需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證據三:《李子琛詢問筆錄》、《暢彥宏詢問筆錄》、《莫禎洪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未安排監護人員進行高處作業現場監護,未能對高處作業人員不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行為實施有效監督和及時糾正。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u>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十四條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你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叁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農行北海市鐵山港支行,戶名:北海市鐵山港區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20713101040008017 ,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北海市鐵山港區人民政府或者北海市應急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北海市銀海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北海市鐵山港區應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6月6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