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北鐵)應急罰〔2022〕2號
被處罰人: 蒲振杰 性別: 男 年齡: 51 身份證號:45250*****98
家庭住址:廣西貴港市港北區南平路**** 郵政編碼: 537100
聯系電話: 139*****73 所在單位: 廣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鎳鐵公司
職務: 總經理 單位地址: 北海市鐵山港區四號路與七號路交匯處
違法事實及證據: 違法事實:2021年10月12日, 廣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鎳鐵公司原料車間發生一起高處墜落造成1人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廣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鎳鐵公司總經理蒲振杰,未依法履行好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證據一:《關于梁峰等同志任免的通知》(北誠干字[2019]14號)證明了你是廣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鎳鐵公司主要負責人;證據二:《譚德雙詢問筆錄》、《歐其珍詢問筆錄》、《盧元兵詢問筆錄》、《王金運詢問筆錄》、《梁延堅詢問筆錄》、《蒲振杰詢問筆錄》、《高峰詢問筆錄》、《“10.12”事故現場勘察圖》和《關于廣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10.12”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證明你未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證據三:《收入證明》證明了你上一年年收入為人民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捌拾叁元整。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你作出罰款人民幣陸萬柒仟零柒拾叁元貳角整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農行北海市鐵山港支行,戶名:北海市鐵山港區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20713101040008017 ,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北海市鐵山港區 人民政府或者北海市應急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北海市銀海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北海市鐵山港區應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3月15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