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北鐵)應急罰〔2021〕19 號
被處罰單位: 廣西信義光伏產業有限公司
地址:北海市鐵山港(臨海)工業區七號路支線信義路1號信義產業園 郵政編碼: 536017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李友情 職務: 法人 聯系電話: 151**065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1年7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鋼化成品庫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你公司鋼化成品庫并非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倉庫內儲存共計35桶28噸的異丙醇,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了你公司的主體資格;證據二:現場檢查記錄[(北鐵)應急檢記〔2021〕工貿-022號]和《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證明你公司鋼化成品庫儲存異丙醇的數量 ;證據三:《廣西信義光伏產業有限公司平面圖》證明廣西信義光伏產業有限公司鋼化成品庫不是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證據四:《王明群詢問筆錄》、《秦鋒詢問筆錄》、《陸波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照片》證明你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以上事實違反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它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span>的規定,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的規定,決定給予你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陸萬元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農行北海市鐵山港支行,戶名:北海市鐵山港區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20713101040008017 ,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北海市鐵山港區 人民政府或者 北海市應急管理局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 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北海市鐵山港區應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 月2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