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北鐵)應急罰〔2021〕21號
被處罰人: 楊春梅 性別: 女 年齡: 40 身份證號: 510*****42
家庭住址: 四川省自貢市貢井區成佳鎮*** 郵政編碼: 643020 聯系電話: 1580******9 所在單位: 自貢市沛然物流有限公司 職務: 法人
單位地址: 自貢市沿灘區高新工業園區龍鄉大道66號(3號樓庫房)A4-3號
違法事實及證據: 違法事實:2021年5月21日,在信義玻璃(廣西)有限公司廠區主干路發生一起物體打擊造成1人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你未能履行好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職責不嚴,未組織制定本單位作業人員搬移貨架的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實施本單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貨架重心不穩易傾倒傷人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發生事故,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證據一:《營業執照》、《任命書》證明了你是自貢市沛然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證據二:《楊春梅詢問筆錄》、《陳桃詢問筆錄》、《楊洋詢問筆錄》證明你未組織制定本單位作業人員搬移貨架的安全操作規程;證據三:《楊春梅詢問筆錄》、《陳桃詢問筆錄》、《楊洋詢問筆錄》證明你組織實施本單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證據四:《陳桃詢問筆錄》證明你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貨架重心不穩易傾倒傷人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證據五:《收入證明》證明了你上一年年收入為人民幣陸萬玖仟柒佰零伍元整。
以上事實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第十八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和第十八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的規定,決定給予你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零玖佰壹拾壹元伍角整 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農行北海市鐵山港支行,戶名:北海市鐵山港區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20713101040008017 ,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北海市鐵山港區 人民政府或者北海市應急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北海市銀海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北海市鐵山港區應急管理局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