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個人)
(北鐵)應急罰〔2021〕14號
被處罰人: 李銘 性別: 男 年齡: 48 身份證號:34********15
家庭住址: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
所在單位: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 職務: 項目部負責人
單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蓮花路599號
郵政編碼:232000
違法事實及證據:違法事實:2021年2月20日,廣西太陽紙業有限公司堿回收鍋爐項目工地內發生一起履帶吊車傾翻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你未能履行好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審查堿爐鋼結構大板梁吊裝施工方案不嚴格,對禁止帶載行走工況和技術條件規定不明,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作為現場管理人員,未能及時制止或糾正吊車司機違反操作規程(未待起吊物重心平穩就帶載行走)的行為,導致發生事故,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證據一:《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了你公司的主體資格;證據二:《中化三建廣西分公司北海工程項目部任命文件》證明了你是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北海工程項目部負責人; 證據三:《堿爐鋼結構大板梁吊裝施工方案》和國家標準GB/T14560-2016 《履帶起重機》第5.8.2.2.1證明你未能履行好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審查堿爐鋼結構大板梁吊裝施工方案不嚴格,對禁止帶載行走工況和技術條件規定不明,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證據四:《李銘詢問筆錄》證明了你作為現場管理人員,未能及時制止或糾正吊車司機違反操作規程(未待起吊物重心平穩就帶載行走)的行為;證據五:《收入證明》證明了你上一年年收入為壹拾貳萬元人民幣。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 叁萬陸仟元人民幣 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農行北海市鐵山港支行,戶名:北海市鐵山港區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20713101040008017 ,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北海市鐵山港區人民政府或者 北海市應急管理局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 北海市銀海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北海市鐵山港區應急管理局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