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
(北鐵)應急罰〔2021〕13號
被處罰單位: 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蓮花路599號 郵政編碼:230601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占德慶 職務:法人
聯系電話:151*****2
違法事實及證據: 違法事實:2021年2月20日,廣西太陽紙業有限公司堿回收鍋爐項目工地內發生一起履帶吊車傾翻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你公司對吊裝作業事故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指派的起重指揮員未能對吊車司機未待起吊物重心平穩就帶載行走的行為進行制止和及時糾正,未能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導致發生事故,負有管理責任。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 證據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了你公司的主體資格;證據二:《項目員工花名冊》證明了起重指揮員彭和國是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員工;證據三:《彭和國詢問筆錄》、《王軍詢問筆錄》、《孔帥詢問筆錄》和《關于廣西太陽紙業有限公司“2·20”起重傷害一般事故的調查報告》證明你公司對吊裝作業事故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指派的起重指揮員未能對吊車司機未待起吊物重心平穩就帶載行走的行為進行制止和及時糾正。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span> 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 叁拾萬元人民幣 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農行北海市鐵山港支行,戶名:北海市鐵山港區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20713101040008017 ,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北海市鐵山港區 人民政府或者 北海市應急管理局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 北海市銀海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北海市鐵山港區應急管理局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單位。